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92民初3041号 张新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凤娇与被告张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92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新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凤娇归还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新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夏慧 联系电话:0519-698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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