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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数,参考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调整
【信息时间:2023-01-10 浏览次数:】 【字号
 

基本案情

2019年10 月27 日,z顺公司(供方、合同乙方)与t润公司(需方、合同甲方)订立了《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混凝土用于工程项目。合同第三条“价格及结算方式”约定,每月的25日为双方的对账结算日,双方依据送货单确认混凝土数量及双方约定的单价签章确定该时段的货款金额,并提供当月应付款项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据,税率3%,付款方式及期限为“垫资满1万立方时支付至所供砼款的70%,如在2019年1月10日前达不到1万立方,同样按照供货款的70%支付,之后每月5日前支付上月供货款的70%,余款主体封顶之日起8个月分期等额付清”。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1,乙方的责任:乙方所供给甲方的混凝土经有关质检部门检验,若认定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乙方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甲方的责任:因甲方施工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甲方如不能按约及时足额给付乙方货款,乙方则有权停止供货,乙方有权就甲方到期未付及未到期应付的款项一并提前主张权利,甲方还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同时甲方还应承担乙方为实现其债权已经或将要造成的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合同签订后,z顺公司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双方每月结算,t公司工作人员在每月的《常州z顺结算清单》签字确认数量、金额。自2018年10月29日至2021年1月13日间,z顺公司向t润公司供货混凝土48172.8方、价款总计23657531.35元,至2021年2月10日z顺公司共收到t润公司付款21675947.42元,t润公司尚结欠货款为1981583.93元。交易期间,z顺公司向t润公司开具全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z顺公司催款无果,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t润公司支付货款1981583.9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2月10日之前的逾期付款损失为1289112.87元;自2022 年2 月11 日起以1981583.93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z顺公司与t润公司之间发生的买卖业务往来事实存在,是合法、有效的。根据z顺公司提交的证据,确认t润公司结欠货款1981583.93未付,通润公司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z顺公司要求t润公司支付结欠货款的主张,理由正当,事实清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z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部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t润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结合实际损失予以调整。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显然过高,法院参酌中顺公司的主张及其实际损失、当事人过错及制裁违约方等因素,将违约金调整为年利率8%予以计算。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约定违约金的主要目的在于填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而非使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违约而获利。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系买卖合同关系,出卖人为履行该合同垫资生产混凝土,对于出卖人而言,买受人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主要为资金的利息损失。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损失为基础,在本案中无相关证据证明出卖人由其他损失的情况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明显过高,应予调整。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息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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