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8日,D方公司与H驰公司签订《关于H东公司之合资合作协议》,约定由D方公司与H驰公司共同出资成立H东公司。协议约定,如H东公司未能在2019年12月31日前提交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则D方公司有权要求H驰公司回购股权。
协议签订后,D方公司发现,截至2019年8月中旬H东公司尚未开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申请的前期准备工作,且H东公司半年内完成日产1万安时石墨烯锂电池生产线建设、一年内完成新产品的研发、认定和检测以及三年内实现盈利等工作任务均未能全部完成。D方公司遂委托律师事务所向H驰公司发函,要求H驰公司回购D方公司持有的H东公司30%的股权,并要求相关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双方交涉无果后,D方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H驰公司立即回购D方公司持有的H东公司30%的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款、违约金、律师费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案涉协议系D方公司作为投资方与H驰公司作为融资方所达成的股权性融资协议,实质是为了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即H东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而设计的包含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H东公司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俗称“对赌协议”。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应认定为有效。
D方公司按约向H东公司缴纳了出资款共计3000万元,但H驰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在2019年12月31日前,已向有权机关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或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挂牌申请,其行为构成违约。故D方公司有权根据协议约定,要求H驰公司回购其持有的H东公司的股权并按D方公司出资金额和出资金额的利息计算股权转让款。
法官说法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从本质上来说,对赌协议是在某种激励机制的基础上,投资方与融资方对企业未来价值不同预测的协调。由于在对赌协议签订时,目标企业未来的业绩、价值没有人可以做出精准预测, 因此,“对赌协议”本身存在一定的商业风险。如果当事人为了获得高估值融资,未能详尽评估目标企业的发展前景,很容易陷入对赌失败的境地。本案中,D方公司与H驰公司共同约定了目标公司即H东公司的业绩标准及违约责任,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D方公司按约履行了出资义务,但H驰公司却未能按照约定使H东公司达到业绩标准,故D方公司有权按照协议向H驰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关于对赌协议,投资方应当在签约前认真审查投资标的,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在对赌协议中要明确对赌对象,区分与目标公司对赌,还是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应对融资后企业的利益获得、价值目标进行调查和理性预估,在约定股份回购款计算方式时应与企业正常经营规律相适应,遵守契约精神、信守商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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