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J鹏货运公司系J鹏货代公司的原始股东。法院对B格公司与J鹏货代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由J鹏货代公司向B格公司赔偿货物损失、退税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J鹏货代公司未能履行判决义务。B格公司认为J鹏货运公司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B格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J鹏货运公司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向B格公司赔偿债权及利息损失共640527元。
法院调解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J鹏货运公司向B格公司支付价款52万元。
法官说法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主要分为三种:
一、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如果因股东的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的最低标准而使公司未能成立时,则该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同时,对于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可一并起诉上述人员,要求其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人格不再独立,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包括关联交易等行为。此时,公司独立的人格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有关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管理、经营等方面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纠纷,现实中大量存在,虽然本案在法院调解下,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达致双方满意的诉讼结果。但公司股东仍应谨慎善用自己的股东身份、合理行使股东权利,否则,终将承担自己不法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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