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开区法院执行完毕一起破产管理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执行案件,保障了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经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常州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等人返还价款290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生效后,常州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没有自觉履行,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采取查控措施,但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之后,经执行法官释明,申请执行人申请该防护用品公司破产。破产审查通过后,经开区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经查,常州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虽无财产可供变现,但股东李某认缴出资 6660 元、黄某认缴出资 66 万元,合计 66.6 万元,并未实缴,出资期限为 2040年 4 月 30日前。由于出资期限尚未到期,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李某、黄某为被执行人。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未缴纳出资应加速到期,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据此,破产管理人向经开区法院起诉,经开区法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常州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两名股东李某、黄某缴纳出资 66.6 万元。破产管理人根据判决向经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主动缴纳案款 6803 元,黄某主动缴款 686015 元,认缴出资提前到位。2014年起,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为人民群众开办公司提供了便利,但是,“认缴”并不等于“不缴”。认缴只是允许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时间暂缓缴纳注册资本,但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发生破产清算等情形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就要加速到期。
近年来,经开区法院完善执破融合机制,实现执行、破产的双向联动,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力打击逃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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