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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雨雪天出行摔伤,能否向物业主张赔偿?
【信息时间:2023-09-18 浏览次数:】 【字号
 

居民生活在小区内,时常有一些意外发生,尤其是在雨雪等恶劣天气时,难免会有一些磕磕碰碰。这个时候很多人就会产生疑问,我在小区内遭受人身损害,能否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责任呢?近日,经开区法院横山桥人民法庭就审理了一起业主因雨雪天气在小区内滑倒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刘某在某小区内的道路行走时,不慎摔倒受伤,送医后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入院接受手术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病愈后,刘某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未在雨雪天气对小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而后多次找到小区物业要求赔偿,但物业坚持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刘某一气之下将物业公司诉至经开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余元。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辩称,自己在雨雪天气来临时就已经在微信群内发布消息将天气情况预告于业主,并在当天全力组织人员对小区内的道路积雪进行清除,也在小区内各单元大厅地面设置警示标语,提醒告知业主雨雪天气道路湿滑,注意出行安全。自己的行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对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否需要对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原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对园区的积雪等负及时清扫义务,以保障小区内行人安全。事发前,被告物业公司在业主微信群中发出注意安全通知,提示业主雪天路滑,应注意安全,且已对道路积雪进行清除,因此物业公司也无法做到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因而不应对刘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考虑到原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遭受损失的事实,本着居民居住关系和睦的原则,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物业公司本着人道主义,补偿原告刘某人民币12000元,也让这起纠纷得到化解。

法官提示

物业和业主作为小区安全生活的共同参与者,应当携手共同维护安全和睦的生活环境。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雨雪等极端天气发生时采取积极举措,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小区业主在恶劣天气出行时,应当做好自身的防护措施,注意规避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对自身安全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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