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转破”案件
指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且法院对其破产案件依法具有管辖权,进而引导当事人申请破产清算、移送破产程序的案件。
6月20日,经开区法院横林法庭在立案审查某环保科技仪器公司起诉常州市横林镇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立案、审判移送破产程序的规定(试行)》对常州市横林镇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信息、涉诉涉执案件进行排查过程时,发现常州市横林镇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常州金隆益群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已由我院宣告破产,常州市横林镇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本身在我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初步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横林法庭随即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找到相关债权人进行释明,由某化工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破产申请。横林法庭及时出具立转破移送函将案件移送破产部门进行审查。
6月29日,我院裁定受理了某化工有限公司对常州市横林镇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案是我院建立立审执破一体化机制以来受理的首起立转破案件,通过机制的实质化运行,将有力推进诉源治理、压降案件比,避免程序空转,使得争议纠纷得到终局化解。
经开区法院通过“立转破”程序推动诉讼立案和破产受理的顺畅衔接与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发挥了破产制度的保护和挽救价值,是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体现。
“立转破”机制使得破产受理进一步前移至立案阶段,由“立”到“破”的跨越,直接打通纠纷解决的最前端和最末端,通过引导当事人自愿申请“立转破”能够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维权成本,有利于集中化解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的批量性、团体性纠纷,如健身机构、教育培训机构“跑路”产生的群体性纠纷,从源头上避免诉讼程序的空转及司法资源的虚耗,实现矛盾源头解决、实质解决。同时,“立转破”也能够充分借助破产特别程序的良法功能及管理人专业的素养,依法打击债务人公司恶意逃废债,追究债务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转移、抽逃公司资产的责任,保障最广大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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