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古语有云:“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诚信,这一美好品德的光辉,不仅照亮人们心灵深处,更是社会文明大厦的坚实基石。对于个人而言,诚信是行为处事的根本准则;对于企业来说,诚信则是其长远发展的生命线。一旦失去诚信,其代价将是沉痛的——不仅个人声誉扫地,企业的发展也会受到重创。本期,我们讲述失信带来的影响,以期大家从中有所感悟。
近日,某炭基肥农业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某(化名)在经开区法院执行局接收信用修复决定书,满是懊悔和自责:“谢谢法官批评教育,真没想到列入失信名单的后果这么严重,一直以为我在陕西经商,江苏法院作出的失信决定影响不到我,盲目自大差点毁了我辛苦经营十几年的产业,如果有下次,真的不敢这么任性了。”
2018年,冯某与申请人孙某(化名)因委托合同纠纷诉讼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冯某需向孙某返还28万元,然而面对判决冯某却逃避履行迟迟不肯支付,孙某无奈向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冯某在偿还一部分款项后,再次以投资企业亏本为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孙某在数年间多次讨要,皆遭到推诿和搪塞,2024年3月孙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悉,这些年冯某一直在陕西安康投资炭基肥生产经营,近年企业运转逐渐有了起色也具备偿还能力,不过面对法院的恢复执行,冯某依旧我行我素,以企业运转尚有较大资金缺口作借口开脱,并用他人账户周转资金规避执行。鉴于冯某有意多次逃避履行的恶劣行径,法院在9月作出失信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送达决定书。
收到失信决定书后,冯某不以为然,认为其远在陕西,江苏法院的决定书对其影响不大,故对此未予理会,将还款义务抛之脑后。近年来,随着常州对口帮扶陕西安康经济建设的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常州籍企业在安康的投资获利颇丰,冯某的炭基肥生产公司也签订了不少订单。正当欣喜之余,冯某发现公司在当地政府的各项审批突然都难以通过,向银行贷款也无法获批,与其他公司相比,当地各界对自己公司的待遇判若云泥,工人工资、原料采购、交货期限等各种问题纷沓而至。冯某心急如焚,向相关部门查询后发现是自己成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导致的结果,猛然想起尚未偿还孙某欠款,长期规避执行被江苏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顿时懊恼不已。冯某在咨询律师后紧急赶回常州,这才有了开头发生的一幕。本院在仔细审查冯某递交的企业年报后,发现该公司近来确实经营状况一般,如果再因冯某被纳入失信名单而造成公司经营情况持续恶化,那将会与以人为本的法治建设精神相悖,也会让本案债务的偿还变得更加难以实现。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执行法官积极组织双方沟通协调,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冯某即刻支付首期款项,余下分期付款。本院也及时对冯某进行信用修复,帮助其提升履行能力。目前冯某的企业已恢复正常运营,并依法享受当地各项投资政策的扶持,生产盈利步入正轨。据执行法官介绍,2024年,本院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执行和解等原因解除限高令161人次,解除失信名单7人次,为被行人生活生产“活起来”依法提供便利,为良好营商环境的发展注入活力。

法官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由此,冯某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其经营的企业在安康当地成为重点关注对象,政策享受、贷款审批等方面遭遇壁垒,运转经营受挫。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个人在出行、住宿、休闲、子女就学等诸多方面,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也会受到限制。不仅如此,失信人员的子女在参军入伍,参加某些特殊岗位的公务员事业编考核入职时,政审环节亦有可能受到影响。
“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尊重契约精神、坚守承诺原则、谨防失信毁约,这些观念已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广泛共识。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始终秉持这一原则,不断强化对“老赖”的教育监督及惩戒力度,让其心有所戒、行有所敛、违有所惩,全力以赴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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