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6月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为“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安全生产无小事,须臾片刻不可松,在法律层面,保障生命通道的畅通涉及到多部法律法规,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法律条文和规定,让我们一起学习、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守护我们的生产安全,为构建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制定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六十条:对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行为,如占用消防通道,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规定,如果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十四条: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的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保障生命通道畅通的法律框架,旨在确保紧急情况下,如火灾、地震等灾害发生时,人员能够迅速疏散,救援车辆和施救人员能够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救援。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通过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可以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被害人甄某系A公司员工。2023年12月26日上午,辖区内某公司变电所扩建项目负责人胡某组织包含甄某在内的几名工人对变电所新装设备进行清扫,甄某负责清洁开关室内新安装的开关柜。当日上午9时15分许,甄某打开事故开关柜后触碰到带电母线,触电受伤,后经送医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检验,被害人甄宁符合电击死亡。经该事故调查组认定,A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对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审理结果:经开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抢救、配合调查、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遂对其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警示意义:胡某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对员工未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亦未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工具,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到位,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一些企业中,项目现场无专门安全员,或者负有安全职责的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较为普遍,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企业的经营人及现场负责人,甚至是作业人员都有可能被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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