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必须把装载机开走!”申请执行人情绪激动,面对案外人的不配合以及围观群众的议论,执行法官严肃警告,多方释法明理,不懈努力下,三台静伫在厂区装载机最终原物返还,该起纠纷终于画上圆满句号。此次执行行动不仅解决了纠纷,更是一堂生动的“开学第一课”,教育市场主体要恪守诚信原则,提醒公众要配合法院执行,共同维护法治权威和市场秩序。
基本案情:未守合约引纠纷
两年前,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机械设备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三台装载机,设备交付后预定期限付款。但是,待B公司将三台装载机交付后,A公司始终拖延未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为此多次催讨交涉,最终撮合此次交易的王某和闻某,作为保证人签署协议为A公司还款作担保,但即便如此,A公司依旧怠于支付货款,王某和闻某也互相推诿敷衍,B公司无奈将三者诉至法院,要求尽快支付货款80余万元,同时对该三台装载机进行了诉中保全。
执行经过:跨市扣押破困局
案情并不复杂,经法院判决,A公司与王某、闻某负有还款义务,由于被告始终未履行判决,该案进入执行程序。B公司告知,在前期审理调解的过程中,因设备使用时间不长,B公司曾想过取回三台装载机,只是A公司将三台设备存放在靖江市某C厂区,由于A公司与C厂区有其他经济纠纷未解决,C厂区对移交设备一直不配合,A公司与王某、闻某对此未作任何回应,放任三台设备存放在C厂区。
详细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再次督促被执行方归还欠款,但被执行方因资金短缺始终未能履行。鉴于此情形,由于三台设备已在诉讼中保全且未有其他涉案查封,经与申请方商议,决定原物返还履行债务。确定方案后,执行干警不畏酷暑,多次前往靖江现地走访调查,向保管设备的厂区负责人阐明配合法院执行的法定义务,告知与A公司的经济纠纷应当通过诉讼或协商解决,贸然扣押A公司财产于法无据;同时对A公司不积极履行,企图通过第三方存放拖延交付的行为予以严肃训诫。
尽管交付现场出现波折,但在法与理的威慑下,C厂区最终配合机械设备的交付,随着引擎轰鸣响起,三台装载机顺利开出厂区返还B公司。针对设备使用期间的折旧费用,法院组织双方根据机械使用程度和市场行情进行合理核算,由被执行方承担相应费用。
法官说法:诚信经营是根本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诚信经济,任何市场主体都应当恪守诚信守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配合法院执行是每个公民和单位的法定义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甚至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本案中,因被执行方未守协议引发的纠纷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得以化解,对案外人更是深刻的法治教育,这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更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努力,未来执行干警将继续加强执行力度,保障每一位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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