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案款发放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款管理系列文件精神,现对下列保留【基本生活份额/保留配偶份额】执行案款发放进行公示,公示期十五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间,案外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意见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根据执行案款管理规定依法予以发放。(单位:元)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