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案款发放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款管理系列文件精神,现对下列执行案款发放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间,案外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意见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根据执行案款管理规定依法予以发放。
执行案号
(2025)苏0492执2079号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光霞与常州市兴之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孙续贵、黄超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
领款人
祁超、李明华、任亮、任建敏
拟发放金额
9826.91元
发放案款事由
与申请执行人梁光霞同属工人工资,按比例分配。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葛法官 0519-698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