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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的公示
【信息时间:2025-12-31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灿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了(2025)苏0492执1052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相关案款将在该案中统一发放。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案款发放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款管理系列文件精神,现对(2025)苏0492执1052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主文(含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执行案款)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间,案外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意见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根据执行案款管理规定依法予以发放。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何法官   0519-69803110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灿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常州灿琮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未进入破产程序,为化解矛盾,避免个别清偿,提高财产分配效率,降低财产分配成本,经全体申请执行人一致同意,本院组织全体未受偿的申请执行人参照破产财产分配规则进行财产分配协商,现已就财产分配方案协商一致。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并作出分配方案。

申请执行人及债权情况


经各债权及被执行人核对,对上述债权人的名称、债权金额(本金部分)、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及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均无异议。


执行到位的财产情况及执行过程中支出的费用

        (一)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雍锦园的部分不动产的拍卖款

上述拍卖款就建筑物价值及土地价值的分割依据主要为常州市测绘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的《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债权人就建筑物价值及土地价值的上述分割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212435元。

(三)必要支出:拍卖费15000元、评估费88000元(由申请执行人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该款应当予以全额退还)、执行费66221.17元。经债权人核实,对上述必要支付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本次执行到位财产合计7774453元,在扣除必要支出后,剩余7605231.83元,该剩余款即为本次分配财产。

财产分配方案

(一)基本分配规则

将拍卖款中的建筑物价值部分(2459741.7元)首先分配于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三家优先债权人通过个别协商再确定对2459741.7元的具体分配方案。

将无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优先债权扣除2459741.7元后,剩余未受偿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共同分配银行存款及土地价值合计5145490.13元。

(二)最终分配方案

参照上述基本分配规则,各债权人经协商一致,最终达成分配方案如下:

债权人经协商一致达成的上述分配方案系各债权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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