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中院发布《2024年度常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经开区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创新探索—林某龙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入选。
经开区法院入选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房某某、王某某为谋取利益,共同出资租赁制假地点,通过购买零件自行加工组装,粘贴商标标签,生产假冒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某公司)的灯具,并通过注册的拼多多店铺进行销售。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张某在明知被告人林某某、房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假冒灯具商品的情形下,仍注册并投资经营拼多多店铺,销售假冒雷某公司的商品。经查,被告人林某某、房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686900.15元,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非法经营额共计1259372.15元,被告人张某非法经营额共计317868元,同时扣押假冒商标贴纸98张、成品灯具828件,共计价值56397.7元。2024年9月,经开区检察院以上述六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经开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雷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林某某、房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5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某、房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开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某、房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张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目前该刑事判决已经生效。
针对商标权利人雷某公司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经开区法院将该诉请与刑事部分合并审理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由经开区法院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六被告人一次性赔偿商标权利人90万元,现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系经开区法院获得知识产权管辖以来审理的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机制优势下进行的积极探索和创新。允许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民事赔偿请求纳入刑事程序一并审理,并积极引导权利人与被告人达成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协议,权利人及时挽回经济损失,被告人也从其积极赔偿的行为中获得刑罚的正面评价。此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操作模式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在实现刑罚惩戒和威慑功能的同时,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救济提供一条便捷通道,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的全链条保护,也符合司法效率理念,契合程序优势互补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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