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实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提供了明确司法救济路径。近日,横山桥法庭依据新法,成功审结一起跨越二十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纠纷案。法庭以公正裁判厘清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纠正不当村规民约,不仅为当事人化解了长期困扰的“身份难题”,还收到当事人送来的锦旗与感谢信,切实化解基层矛盾,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坚实司法支撑。
案情回顾:婚迁村民陷“身份困境”
原告李某原籍为外省,上世纪90年代因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某村村民小组。落户后,李某积极参与村集体活动,2002年至2004年期间,正常领取该村民小组发放的土地分配款,2008年取得该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与集体的联系日益紧密。2002年,李某离婚。2005年,该村民小组制定村规民约,其中条款规定“婚进本村十五年内离婚的,离婚后婚进方户口未迁出的不再享受分红”,李某的成员待遇因此受到影响。更关键的是,李某原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未确认其成员资格,也未给予任何成员待遇,使其陷入“两头空”的身份困境。
此前,李某曾起诉主张土地征用补偿款,因当时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法院未对其身份确认案件进行受理。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后,明确法院可受理成员资格认定纠纷,李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在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待遇。
司法裁判:明标准纠违规,依法定分止争
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规定,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需满足三项核心条件:一是户籍在或曾在该组织;二是与该组织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三是以该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体现到本案,李某因婚迁落户后,已与原籍集体经济组织脱离成员关联,在该村民小组生活期间,长期居住、领取土地分配款、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足以证明其与该小组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亦依赖于集体财产。即便李某曾离婚,但其未离开该小组,反而通过购置房屋进一步巩固与集体的联系,离婚事实不影响成员身份存续。
此外,法庭指出,该村民小组2005年制定的相关村规民约条款,直接剥夺李某作为成员的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要求,应属无效。最终,法庭依法判决确认李某为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同等待遇。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治理价值:司法赋能基层,护航和谐发展
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后,人民法庭运用新法化解长期基层矛盾的典型案例。一方面,新法打破了此前成员资格纠纷“救济难”的困境,法庭依据新法明确认定标准,为后续同类纠纷的化解提供清晰指引,有效减少基层治理中的矛盾阻力;另一方面,依法纠正违反法律规定的村规民约,既维护了村民个体合法权益,又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民自治中坚守法律底线,推动基层治理向规范化、法治化方向迈进。
未来,人民法庭将持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为契机,聚焦基层治理的重点、难点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积极化解矛盾、定分止争,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与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注入更多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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