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消费无忧。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个承载着信任与期盼的日子里,经开区法院推出本期普法专栏,与每一位消费者并肩,共护安心消费环境。愿本期专栏能成为您身边的“消费维权指南”,帮助您规避消费风险、掌握维权技巧,让每一次消费都有底气、有保障。
1、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购买经开区某小区某幢某室100平方米房屋,2024年7月张某刚拿到新房钥匙,看到某和装饰公司在小区征集样板间活动,遂签订《家庭居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全包总价为106666元,工期90个工作日。付款方式为:开工款支付70%;中期款于水电改造、瓦工施工、木工框架完毕支付25%;尾款5%于工程验收合格后两日内支付。张某按约支付了定金、工程款合计101333元。自2024年9月,项目现场开始停工。现场仅完成部分水电、墙砖地砖铺贴,三分之一主材还未进场。原告不得已于2024年9月30日另请第三方监理公司对现场进行拍照留存、工程质量验收,对已做工程量的价值清算54495元。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某和装饰公司退还余款54495元等。
2、案件裁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某和公司与张某签订合同后,应按照约定及时组织施工。张某已经支付工程款,某和公司因自身原因停工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张某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某和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且未及时对未完工现场进行清算,张某才采取补救措施。扣减某和公司已完工价值54495元,判决某和公司应退还装修款46838元。
3、法官说法
(1)审慎辨识噱头,警惕优惠陷阱
装修公司以“样板间征集”等名义作出高额让利承诺,多属市场获客手段。消费者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明显违背市场常理的优惠条件保持审慎,避免因轻信不实承诺陷入合同纠纷。
(2)明确合同权责,规范付款节点
订立装饰装修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施工进度、付款比例及违约责任,确保工程款支付与施工进度相匹配。对预付款比例过高、付款节点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应及时修正,防范履约风险。
(3)依法固定证据,及时止损减损
承揽方停工违约导致工程烂尾的,消费者应及时留存合同、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现场影像等证据,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及损失评估。为防止损失扩大,可自行完成后续施工并保留支出凭证,有权依法主张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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