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消费无忧。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个承载着信任与期盼的日子里,经开区法院推出本期普法专栏,与每一位消费者并肩,共护安心消费环境。愿本期专栏能成为您身边的“消费维权指南”,帮助您规避消费风险、掌握维权技巧,让每一次消费都有底气、有保障。
1、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因房屋装修需要,通过淘宝向某地板公司定制木地板,双方明确约定地板含水率为5-7,颜色、纹理需与样板保持一致。原告张某向商家支付2万元定金,收货后发现地板与样板存在明显色差,其自行检测后认为含水率超标。双方多次协商退款、赔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原告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2、案件裁判
(1)合同解除(协商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原被告均同意解除案涉木地板定制合同,法院依此判定案涉合同予以解除。
(2)定金上限与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案涉合同标的额57120元,法定定金上限为11424元,原告支付的2万元中超出部分8576元仅认定为预付款,不产生定金效力。
(3)承揽人质量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交付的木地板与样板存在色差,工作成果存在质量瑕疵,法院依此认定被告应承担相应履约瑕疵责任。
(4)定金罚则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被告仅存在履约瑕疵,未导致案涉定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满足定金罚则适用条件,故对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未予支持,判决被告仅返还定金本金及预付款。
3、法官释法
定制消费“白纸黑字”才靠谱
家装、家具等定制类消费,依赖个性化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口头承诺”往往难以举证。法官建议,消费者务必与商家签订书面协议,将材质规格、质量标准(如含水率、色差范围)、验收方式、违约责任等全部明确写入合同,同时留存样板、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避免“货不对板”时维权无据。
质量维权别“自测”,专业检测才有效
消费者自行使用手持仪器检测产品质量,因检测方法、环境影响等因素,结果往往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作为定案依据。遇到质量争议时,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才能成为维权的有力证据。
瑕疵≠根本违约,责任承担要合理
本案中商家交付的地板存在色差瑕疵,但未达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违约程度,因此法院未支持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仅酌情判决返还定金及预付款。法官提醒,消费纠纷中,违约程度不同,责任承担也不同,消费者应理性主张诉求,避免过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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